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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保局(厦门市环保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2025-08-19 08:51:17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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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环保局的电话?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的联系电话:0592-5182600,传真号码:0592- 5182678。

办公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30。

电子信箱:xmhbj@xmepb.gov.cn。

扩展资料: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在我市的实施;组织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 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 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及审核我市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四) 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实施,按规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 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对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辖区内部门间或地域间重大环境问题。

(六)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 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八) 负责环保资金的管理;监督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对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九)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十一)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十二) 承担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协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申请、审核对外环境保护协作项目,引进资金技术;组织全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履行活动,管理全市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三) 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十四) 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建设以及人事管理;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行政监察、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经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在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过渡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条 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不得拒报、谎报。超过期限未报者,视为拒绝申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必须自行监测排放的污染物,在监测基础上每季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监测数据。无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区(县)环境监测站或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排污申报监测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严格按国家统一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产前1个月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后方准试产。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登记。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第十一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各区域的容量总量或目标总量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水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重点水污染源和重点水污染物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提出排污申请。不填报申请表的,视同拒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厦门市海域环境容量和区域水质目标管理的要求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确定污染物总量分配和污染物削减量。第十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排污申请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扩大生产规模,一般应通过各种技术措施不增加排污量。特殊情况下要增加排污量须提前3个月向市环保局申请,市环保局在排污总量控制有余量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其增大排污量。第十七条 大、中型新建项目在开始试产后3个月内,该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试产阶段的排污监测数据,持市环保局批准的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准继续生产。第十八条 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应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须在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到期未领取者,视为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九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第四章 排污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通过改革工艺、技术改造、加强管理、采取治理措施等多种方式,如期完成环保局规定的削减规定。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削减污染物的进度情况。第二十一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开始的前15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超过期限者,视为拒绝申报。

厦门取消尾气检测了吗

没有取消。目前为止厦门市仍需要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根据厦门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厦门市机动车排放标准调整为国Ⅴ排放标准,并对机动车进行定期的尾气检测,新车和二手车的检测时限也有所不同。

厦门饮用水氟超标的地区

您好,根据厦门市环保局的监测数据,厦门市饮用水氟超标的地区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湖里区湖滨路、湖滨中路、湖滨东路、湖滨西路、湖滨南路、湖滨北路、湖滨东一路、湖滨东二路、湖滨东三路等地区;二是思明区梧村路、梧村东路、梧村南路、梧村北路、梧村西路、梧村东一路、梧村东二路、梧村东三路等地区;三是海沧区海沧路、海沧东路、海沧南路、海沧北路、海沧西路、海沧东一路、海沧东二路、海沧东三路等地区;四是集美区集美路、集美东路、集美南路、集美北路、集美西路、集美东一路、集美东二路、集美东三路等地区;五是同安区同安路、同安东路、同安南路、同安北路、同安西路、同安东一路、同安东二路、同安东三路等地区。此外,厦门市还有一些其他地区的饮用水氟超标,但是超标程度较低,不影响人们的正常饮用。

厦门市环保局属什么级别

副厅级别编制。

1、厦门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城市,市长、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都是副省长级别。

2、所以厦门市下属的委、办、局、部和辖区都是副厅级别。因此厦门市环保局是副厅级别编制。

厦门市环保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副省长级别。厦门市是国务院批的副省级城市,市长、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都是副省长级别,厦门市环保局局长也是如此,责任重大,必须担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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