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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2025-10-10 18:03:0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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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民法中任意解除权有哪些

民法中任意解除权大体有:

(1)《合同法》第232条[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合同法》第268条[2]: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3)《合同法》第308条[3]: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4)《合同法》第337条[4]: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5)《合同法》第376条[5]: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双方:

(6)《合同法》第410条[6]:委托合同的双方;

(7)《担保法》第27条[7]: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8)《保险法》第15条[8]: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9]: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10)《物权法》第99条[10]: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解除共有关系)。

注释:

[1]《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合同法》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376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6]《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7]《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希望对你有帮助,没有解决不了的司考难题。

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一般认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有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一)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四)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法律分析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有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委托人,货交收货人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过,如果因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