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可以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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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观念支付的三种形势
观念交付是一个法律术语,与现实交付相对应。观念交付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观念交付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无论从过去的《物权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之所以设立了“观念交付”这一制度和形态,是为了兼顾在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性,节约交易的费用和时间,促进和鼓励更多交易。
交付的几种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扩展资料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观念交付是什么?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
类型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但目前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司考官方观点认为拟制交付仍是属于现实交付。)
在交付的三种方式中,什么交付方式比较弱
三种交付方式较弱的一种观念交付。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2)上门提货。(3)代办托运。
1、简易交付: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观念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
观念交付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交付的效力相适应。交付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实际上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动产物权的公示,在世界各国规定是一致的,即动产物权以占有(静态)和占有的移转即交付(动态)为公示方法。但对物权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立法认识不同,主要有两种:即公示对抗要件与公示成立要件。
与此相适应,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也有两种,即对抗力与形成力。因此,对于物权变动,观念交付也具有形成力或者对抗力:在公示要件主义立法中,观念交付具有形成力;在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中,观念交付具有对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