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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2025-09-10 03:27:5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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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法庭”坐落在哪个国家...

历史上就二战战犯审理问题设立过国际军事法庭,一共有两个,一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德国),二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日本横滨),两个法庭在完成历史使命后均已告解散。

现存的国际法院主要有:

1、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专案分庭由几人组成

海底争端分庭,是指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设立的旨在审理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而引起的国家间争端的特别司法程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庭诉讼管辖主要包括:(1)缔约国间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附件的解释、适用的争端;(2)缔约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争端;(3)国际海底开发合同的当事各方、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国营企业、个人间有关争端等。 [1] 

分庭由海洋法法庭选任法庭法官11人组成,所需法定人数为7人,下设专案分庭,由海底争端分庭法官3人组成。

分庭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理事会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有权提供咨询意见。分庭判决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一样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但如需在缔约国境内执行,应由该国以最高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方式实施。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异同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主要有成立时间、功能和管辖范围的区别:

1、成立时间的不同,海牙国际法庭(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

2、功能的不同,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3、管辖范围的不同,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海牙国际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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