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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辩诉交易英语)

2025-09-10 06:55:1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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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辩诉交易的含义和操作步骤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区别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区别

1.制度定位不同。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履行追诉、惩罚犯罪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除特殊情况外,控辩双方只能就量刑进行沟通协商,不能就罪名和罪数协商。而辩诉交易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包括罪名和罪数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2.适用标准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降低证明犯罪的标准。而辩诉交易制度下,控辩双方可以将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纳入到认罪协商的对象。

3.适用案件范围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制,辩诉交易制度也是。但认罪协商制度有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轻罪案件。

4.适用的原则不同。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也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司法交易

司法交易是对于司法上对于类似制度的一个概括性的陈述,在我国,通常会将其称之为“合作性司法”“协商性司法”或者“交涉性辩护”。

总体上来说,便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认罚等作为代价,来换取控告罪名的检察一方较轻的指控罪名或刑罚的行为。

拓展资料:

司法交易和辩诉交易:

司法交易规则可称为潜规则或陋规,是交易各方在进行司法交易过程中,心照不宣的、共同遵守的内部章程。

它始终隐藏在一些正式的司法管理规则的阴影中,实际承担着分配腐败权力和利益的重任,其实质是交易方相互默认对方的非法利益,以牺牲国家和他人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俗称“交易方双赢,非交易方埋单”。

一般说来,根据被损害的利益的形态,可分为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

有形利益是指案件当事人因司法交易行为而受损或丧失的应得利益,它是一种能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短期利益;

无形利益是指因司法交易行为而受到侵蚀和损害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它是长期的、无形的、观念上的利益,是一种长期的国家和公众利益。

在所有的司法交易活动中,作为既得利益者或预得利益者的交易方,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系数和成功率,一般都最大限度地牺牲无形利益,尽量缩小对有形利益的侵犯。

在美国,这种制度一般称为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事实上,在美国,有大约85%~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程序解决的。在美国,被告人一般被要求作出有罪答辩、指控其他被告人、配合指控一方的侦查工作等来换取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又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

指控交易一般指控方降低指控的罪名等级(例如从一级谋杀罪降为二级谋杀罪)、减少指控的罪名或者放弃某些指控等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检察官在此具有极为广泛的裁量权,以自己的自由心证来判断如何指控,当然在司法上也要求检察官对做出的指控要求有合理的依据,并且不是出于恶意或者有所选择,但检察官的指控是相当灵活的;

量刑交易一般指控方以从轻提出量刑建议为条件使得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检察官便会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特定的量刑或者控辩双方同意在某一范围内量刑并采取或不采取特定的量刑种类。

控辩交易是什么?

所谓“控辩交易”,正式的法律术语叫“认罪交易/协议”(Plea Bargain/Agreement),通常是指嫌犯通过承认罪名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常见的认罪协议包括被告减少认罪的罪名、检察官向法官建议更轻的刑罚,以及嫌犯同意承认某些特定事实等三类。

扩展资料:

最早起源于美国,在英美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对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大量案件的积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美国,90%多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英国的治安法院,也有大约9096的案件通过该程序得以解决。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使得原本人员编制及经费紧张的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负担日益沉重。为此,中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在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民主性的同时,将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简化,大大缩短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从而提高整个司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控辩协商制度在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将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因为一方面罪行较轻,第二方面鼓励被告、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不是因为掌握被告证据少!

附条件不起诉是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是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目的也明显与辩诉交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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