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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2025-09-11 11:23:2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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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苹果电影是怎么处理的

1月3日,广电总局公布《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苹果》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片段,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广电总局决定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及其网络传播。 通报说,由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影片《苹果》,在电影制作、参加国际电影节、互联网传播及音像制品制作等方面,严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影片《苹果》的主要违规问题 (一)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的片段(未经审查通过),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违反了《条例》第三条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鉴于影片《苹果》发生上述严重违反法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电影制片及发行放映的管理,确保电影及各种媒体的传播健康有序,进一步净化银幕视频,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观众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现对影片《苹果》的上述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拷贝及相关素材,制片单位15天内将拷贝等送达总局电影局;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停止其网络传播;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停止其音像制品的发行。 (二)依据《条例》第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其两年内摄制电影的资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励,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对负有相关责任、参与投资拍摄的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和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参与该片拍摄的制片人、导演及相关演员,则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

为什么有些电影不能在影院上映?

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只有取得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在电影院里放映。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扩展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 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影制片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电影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影制片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一部电影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在中国境内上映?

一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市场行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应当按规定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凭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所颁发的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安全、消防规定的发行、放映场所;

(四)有合法的进片、供片渠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申办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球幕、环幕形式及七十毫米影片放映,由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三十五毫米影片放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十六毫米影片放映,报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不得在设区的市市区或县城(不含郊区和开发区)经营放映十六毫米影片。第八条 经设区的市、县审批的电影放映,应当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停止发行、放映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发行、放映注销手续。

发行、放映活动停止一年以上的,其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按自行废止处理。

需要重新开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电影发行、放映审批手续。第十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发行、放映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每年按下列要求对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一)遵守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发行、放映影片;

(三)发行、放映的影片应当具有国家电影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量和场次;

(五)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按要求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统计数据。第十三条 电影版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采用任何载体对他人生产、制作的影片进行复制或播放。

不得销售或出租非法录制的电影录像带。第十四条 外省在本省发行影片的,应当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购买影片的单位,应当在影片上映五日前持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到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发行、放映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达不到国家规定数量及场次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电影发行、放映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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