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和串标的区别(涉嫌围标串标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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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围标和串标的区别,以及涉嫌围标串标怎么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围标和串标各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 2、串标与围标有什么区别?
- 3、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 4、什么是围标串标?它们两有什么区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5、围标和串标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 6、围标,串标,陪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围标和串标各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或者投标人【投标单位】与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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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与围标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一样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2、产生的一些原因不一样
围标是投标不规范,监督松散等,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招投标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并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串标,是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施工企业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3、形式不一样
围标: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3)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围标
百度百科-串标
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和串标均属于舞弊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甚至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成败。
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围标串标是指几个投标人相互约定,在投标时一致抬高或压低报价,限制竞争投标人的手段和行为,排斥其他投标人,使一个利害关系人能够中标,并从中获利。
什么是围标串标?它们两有什么区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围标串标,指的是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人【投标单位】与招标人【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由于围标串标严重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一直是招标人【招标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重点防范的问题。
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为了解决围标串标而不得不牺牲其他权益,出台一些意想不到的甚至违规的要求,比如“投标人【投标单位】购标信息不得让招标人【招标单位】知晓”、“招标人【招标单位】代表不得参与评标”、“禁止组织投标人【投标单位】现场踏勘”、“保证金只能开标现场收取银行保函”等等,一起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泄漏潜在投标人【投标单位】信息,防止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取得联系或招标人【招标单位】代表影响评委专业判断,但实际收效甚微。今天就跟保标小编一起来看看围标串标的定义、区别,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或者投标人【投标单位】与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区别:
1、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意思不同:当围标行为发生时,会打破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形成寡头垄断建设工程市场的寡头合谋,当一个或几个投标人【投标单位】通过围标或串标行为将工程项目垄断时,从其利益出发就一定会提高报价,使招标人【招标单位】受损。
3、沟通形式不同: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投标单位】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单位】、投标人【投标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缴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3,取消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投标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投标单位】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投标单位】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投标单位】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投标单位】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投标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总的来说,投标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最简单的处罚就是投标无效,但严重的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最后说一句,围标串标都是违法行为,各位招标投标人【投标单位】都要注意了,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人【招标单位】也要坚守原则,不能为利益所动,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招标环境,才能使招标投标行业更上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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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和串标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我们的招标活动有各种法律法规来保证我们的基本保障,但我们应该警惕一些常见的招标行为,注意不要被它侵犯合法权益。本文将向您详细讲解如何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一、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相互约定,一致可以提高或降低企业投标报价方式进行分析投标。投标人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以及让利益相关者中标来谋取非法利润是非法的。
窜标指的是招标机构,一个或者多个投标人,通过提前拟定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内部评委名单,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
串通投标和操纵投标对以黑箱操作为主要手段、以达到非法利益目的为主要目的的招标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区别在于串通投标主要是以投标人的横向联系为拥有属性,是多个投标人之间多层次、多方向、多手段的纵向联合三维犯罪,涉及范围广,治理相对复杂。
二、围标行为的特点和治理。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引入了两个定义:围标现象发起来叫做围标人,参与进行围标的投标人叫做陪标人。有几种操纵投标的方法。
一投多联。
一个投标人之间具有多个投标人对某一重点企业投标,围标人统一制定标书,陪标人提供签名、盖章等。这种围标陪标人的成本相对较低。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型工程或物资设备。由于一个单位制作多个招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常见的相似之处是施工方案一致,招标文件格式一致,错误点一致,报价按比例调整。如果项目团队成员相同,也有相对较低的。
这种围标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加强评委的责任感,绝不姑息招标文件的相似之处;第二,报价分数以有效的最低价得到最高分。可能有人会说这样容易造成恶意抢标。其实只要稍微灵活一点,平均价格(或者一定比例下浮)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都会得满分。这样,投标人也可能中标(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如果用这种方式打报价分,只有傻子才会围标。
我们在投标之前可以对标书进行查重检测,以防止窜标,目前tocheck提供免费标书查重服务。
围标,串标,陪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串标、围标一般可归纳为两种情况:
(一)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投标方之间串通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陪标”概念就是典型。什么是陪标?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源或项目,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同时,故意在招标信息发送、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成了行规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看《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是法律风险极低、大有可图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盗窃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盗窃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况且,即使干了,也很难发现,如贿赂和通奸一样。从程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轻微的法律责任也很难实现。查查公布出来的此类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断。
不需要用什么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归责原则,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关事实,仅从规范本身即可判断,现行的制度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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