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定义(新一代农民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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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工的定义是什么?
- 2、什么是农民工
- 3、农民工的定义
- 4、农民工定义和界定
- 5、农民工的定义范围
农民工的定义是什么?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
农民工是我国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中,到处留下他们的足迹。座座高楼,他们一砖一砖建起来;条条马路,他们一下一下清扫出来;一所所宾馆饭店、一个个加工车间,都洒下他们的汗水。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他们已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农民工,毫无疑问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收入偏低,还常常被拖欠;他们从事着许多又脏、又危险的工作,却往往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发展贡献了力量,但生活居住、子女上学却不能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城市的便利。
农民工和农民以及工人的区别:
1、户籍上不同:
1)农民是本地农村户口,本地土生土长的人。
2)农民工是外地农村户口,离开家乡在别的城镇工作。
2)工人是本地城市户口,是本地人或已经落户的外地人。
2、工作性质不同。
1)农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种植、牲畜养殖等属于第一产业的劳动。
2)农民工在工厂或企业里工作,通常没有正式编制,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属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
3)工人在工厂或企业里工作,通常有正式编制,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属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
什么是农民工
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有农村户口,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和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位置特殊定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
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
农民工是我国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中,到处留下他们的足迹。座座高楼,他们一砖一砖建起来;条条马路,他们一下一下清扫出来;一所所宾馆饭店、一个个加工车间,都洒下他们的汗水。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他们已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农民工,毫无疑问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收入偏低,还常常被拖欠;他们从事着许多又脏、又危险的工作,却往往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发展贡献了力量,但生活居住、子女上学却不能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城市的便利。
扩展资料:
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政府依靠自己的垄断权力而排斥农民,长期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和一系列愚蠢的歧视政策。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必须消除目前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如果现行法律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工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公平对待农民工
农民工定义和界定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农民工的定义范围
农民工指的是拥有中国大陆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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