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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亲权指数)

2025-09-19 21:35:2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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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亲权应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身上的权利义务与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前者又可称为身上照护权,后者又可称为财产照护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①身上照护权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

(一)居住所指定权。(二)子女交还请求权。(三)惩戒权。(四)身份行为、身上事项之同意权及代理权。

②财产照护权

(一)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二)子女财产管理权。

亲权是汉语词语吗?

【亲权】是汉语词汇。

国家有效发明专利《多元汉字与图形符号输入法》(多元码)在附带的《通用规范汉字多元码表》文本查找栏输入eu 打出【亲】字,即知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第1051页有解释,参见截图:

【亲权】qīnquán [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抚养、教育和保护为目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父母享有的人身性质的亲权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二)亲权的主体

亲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亲权人和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两个方面。

1、亲权人

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

父母均为亲权人。

在下列情形下,父或母单独为亲权人:

①父或母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

②父或母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父或母一方受停止亲权宣告;

④因失踪、长期不在、患重病、受刑等事实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

父母离婚情形下的亲权归属,有以下两种立法例:

①单独亲权主义。

父母离婚时,父或母一方单独为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9条)。

②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并用主义。

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

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法律分析】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属于相关法律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权在相关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身份权。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在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在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亲权是指什么?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父母。至于是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则因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是否存在妨害亲权行使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而有不同。1对于婚生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健在且有正当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如果意见分歧,则应相互协商,合理解决。父母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之中,但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行使亲权的,如一方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一方行为能力受限制、一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重病、受刑或亲权被停止,应以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时,则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依据来确定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亲权人。2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未经生父认领,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如经生父认领,究竟以谁为亲权人,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第1736条规定以父为单独亲权人,日本民法第818条规定原则上以母为亲权人,但可以协议或裁判确定父为亲权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5条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如经准正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则父母均为亲权人。3对于养子女,应以养父母而不是以亲生父母为亲权人,其规则与上述婚生子女的情况相同。4在我国,由于承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对继子女而言,生亲与继亲均为亲权人,但是生亲另一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依婚姻法第29条之规定并未消灭,所以也是亲权人。此外,继亲将配偶他方的子女收为养子女时,生亲与养亲均为亲权人。生亲另一方与子女法律关系消灭,不为亲权人。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 (二)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在以往的法制上,不仅未成年人应服从亲权,成年人也应服从亲权。如日本旧民法第877条规定,子女成年兼自立始不服从亲权。故子女虽已成年,若仍在其父母之家而待其抚养,尚不能脱离亲权,仍为亲权之对象。但是,在现代社会,亲权被认为是专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故已成年之子女,不论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管其是否独立谋生、能否自立,不属于亲权的对象和范围。事实上,前述日本旧民法第818条已被修正,日本现行民法第818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成年的子女,服从父母的亲权”。已将成年人排除在亲权的对象之外。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并且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有区别,特别是有些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国家,将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婚视为成年,造成各国亲权的范围存在差异。如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不得结婚”。即法定婚龄男为十八岁,女为十六岁。而在日本成年年龄为二十岁,依日本民法第753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后,视为因此而达成年。也就是说,虽未达成年年龄但已结婚的,视为成年。因此,已结婚的未成年人不再服从亲权,亲权之对象限于未结婚之成年人。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法律对法定婚龄、成年年龄的规定与日本完全相同,亲权之对象亦限于未结婚之未成年人。但是却存在例外。对于已结婚之未成年人,父母对其两愿离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和废止仍有同意权。未成年子女虽已结婚仍应服从父母之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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