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身份犯有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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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身份犯
一、什么是身份犯
1、身份犯指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若没有这种身份,便不构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假冒身份属于犯罪吗
1、一般情况,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3、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犯有哪些
身份犯有以下几种: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2、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5、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6、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7、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非真正身份犯”是什么?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这时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成了加重刑罚的身份,称为加减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什么意思
真正身份犯是法学术语,身份犯的种类之一。这个概念意思比较复杂,具体解释如下: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一)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不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第 254 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第243 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第 308 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2.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 245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3.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 307 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第 310 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法律主观:
1、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纯正特别犯”。是指以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即刑法规定以犯罪主体的一定身份作为其犯罪构成必要要件,身份成为行为之可罚性的基础,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有法定身份的才能构成身份犯,无此法定身份者除非与有法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则不构成身份犯。2、在刑法上,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轻重要素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男子、未成年人等。因此,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量刑要素的犯罪。
刑法,什么是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简单举例说明让人能容易理解的?
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真正身份犯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贪污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不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
扩展资料: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身份。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仅指真正的身份犯(即定罪身份),不包括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即加减身份或量刑身份)。身份犯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换言之,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该罪的实行犯(正犯),但却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真正身份犯
百度百科-不真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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