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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可以邮寄吗)

2025-08-04 11:57:1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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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 申请书 已收悉。经审查,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13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限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期为准。

4.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可在通知书第五项下增条续写。如没有指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此项可略去。

5.本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如是用人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送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时间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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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受理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可以代表曾向专利局提出过某项专利申请。我国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还会附上经过专利局的核实之后的申请文件的提交清单,是申请人向专利局已经提交了的文件的证明。但是分局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了一式两份的请求的,才能发放文件清单。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意思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其专利申请予以受理。

专利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什么

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意思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其专利申请予以受理。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