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估价鉴定(估价鉴定的期间)

2025-08-04 20:14:58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对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的规范。正确理解和把握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原则,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规范性原则、专业化原则和评估时点原则等。

1、合法性原则: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对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收等政策要求,这是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二手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结论,且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持独立公正。

二是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利益涉及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

3、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或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在鉴定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等只能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以及现实的技术状态上。

4、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就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6、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复制度、监督制度;作业流程制度要科学、严谨。

7、专业化原则:专业化原则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尽量由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来承担。同时还要求二手车评估行业内部存在专业技术竞争,以便为委托方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并要求鉴定评估人员接受专门的职业培训,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统一颁发执业证书,持证上岗。

8、评估时点原则:评估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评估时日,是一个具体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评估额是在该日期的价格。二手车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二手车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在不同时点,同一辆二手车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

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标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纠纷财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估价机构资格和认定及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注:本项中关于“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取消。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值评估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鉴定。第七条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文书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案件赃物或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值评估的,统一委托厦门市价格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或派出机构估价。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审理机关或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第十条 估价委托人估价时,应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型号、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评估基准日;

(四)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五)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估价时,涉及对有关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鉴定的,还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中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估价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与估价委托人签订《估价业务合同》。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业务后,应当指定具有估价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查、复核制度。第十三条 估价人员在估价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状,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 估价人员进行现场勘估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定正确的评估方法,在接受估价委托后7日内作出估价结果报告,但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估价结果报告应由估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的评估专用章,以书面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原则及依据;

(二)估价目的、评估基准日;

(三)估价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现状、存放地点和勘估说明;

(四)估价方法;

(五)估价结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委托的行政、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退回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对其它案件涉案物品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可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也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抵押物、质押物、过期无主物、事故损坏物价值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施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鉴定估价师是做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了解鉴估物品的情况、特点;

(2)观察鉴估物品的外观或对其进行检测,确定物品的真伪、质量优劣、新旧程度及残损情况;

(3)估算物品价值;

(4)填制鉴定结果证明或定价单等相关单据。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旧货估价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