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补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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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实现耕地保护
如何有效的实现耕地保护: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有关耕地保护具体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耕地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1、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2、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耕地的保护提出了要求。政府部门要严禁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对土地用途进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盐碱化,确保耕地质量。
耕地保护是对耕地的()和()进行的保护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
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因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是耕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内容。
2、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是耕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
3、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土地整理复垦是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整理复垦是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途径之一。
4、耕地保护执法。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同时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违反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耕地保护法规,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什么是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 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护。耕地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③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④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耕地保护政策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
(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