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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违规办案怎么办)

2025-08-05 11:18:5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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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怎样称呼?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统称为承办人,意思是承接办理案件的人。

从身份上讲,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叫警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叫检察官,法院办理案件的人叫法官。

从在办案中的职能而言,公安机关的叫侦查员,检察机关的通常叫公诉人,法院的叫审判员或者审判长。

公安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应遵守的制度?

公安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应遵守的制度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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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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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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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办案人员能做现场见证人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上述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如果上述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因为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质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办案人员,理论上是不得作为见证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以及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一)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二)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办案人员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解决以往“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难题的有力“防火墙”,它既对司法人员自身行为的有力约束,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远离司法腐败,既是“高压线”,又是“防护服”。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全体政法干警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三个规定”,严格执行,入脑入心。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