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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

2025-08-06 19:49:4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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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情况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以及股东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因为没有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别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别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被转让之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提有两个:一是只有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别的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是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别的股东是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发生继承时,别的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公司股东在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之下,对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如下具体规定:若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某一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都要行使先优购买权的,可由其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是如何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股权优先购买权" 是什么意思?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是指在股权外部转让过程中,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