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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和质证)

2025-08-06 20:09:5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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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材料就是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当地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调查核实物证、证据文书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证据交换的具体含义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高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启动,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但又与美国的证据开示不同,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中国的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此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但该证据交换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其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中国的证据交换不包括强制性开示。

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步骤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法律分析】

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