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什么意思)

2025-08-09 01:20:35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

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是什么?

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

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

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

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

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有哪些?

闲置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或是划拨决定书承诺、所规定的开工开发设计日到期一年未开工研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工开发设计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设计土地占地面积不够三分之一或是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够百分之二十五,中断投资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还可以定性为闲置地。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定性为闲置地:国有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书或是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要求开工投资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是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授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投资建设的;已开工投资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工投资建设占地面积不够1/3或是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够25%且未经批准中断投资建设持续满1年;

增加开工开发设计限期。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再次承诺开工开发设计、完工限期和合同违约责任。从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设计日期起,增加开工开发设计限期最多不可超过一年;

调节用地性质、规划条件。依照新主要用途或是新规划条件再次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依据新主要用途或是新规划条件计算、收交或是退回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土地资源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分配临时性应用。待原新项目具有投资建设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次投资建设。从分配临时性应用之日起,临时性使用年限最多不能超过2年;

协议书有偿服务取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换置土地资源。对刚交清土地价款、贯彻落实专项资金,且因整体规划依规改动导致不用的,能够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换置其他使用价值非常、主要用途同样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展投资建设。涉及到出让土地的,理应再次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标明为换置土地资源;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法律定义是: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 土地出让 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 违约责任 ,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 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 立案 ,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 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 抵押权 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有关闲置的土地法律相关规定条例,首先一点是该土地是没有得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或者是一些超过期限没有动工的土地,那么对于这些土地的闲置时间,土地法中也是有着相关规定的,一般都是一年左右的时间,那么再动工就需要重新向有关部门审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