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关于虐童的信息

2025-08-09 15:24:07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有哪些父母虐童致死的案件?

我国不仅有父母虐童致死的案件,而且还有很多。如果真的要一一列举的话,上万字都列举不完。那么我将选取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回答答主的问题。

2013年1月31日,刘迎洁这个恶魔,有一次在喝酒后对自己四个月大的女儿进行施暴。而施暴原因仅仅只是因为女儿哭闹,这一次,他没有控制住自己的力道,到四个月大的女儿当场身亡。根据他的老婆所述,刘迎洁经常在酒后殴打自己的女儿。当法官在法庭上宣判他被处以无期徒刑的时候。他甚至轻蔑的笑了。并说道这对女儿来说是一个解脱。这个案件中,我痛恨的不仅是刘迎洁,还包括他的妻子。她知道自己的丈夫经常虐待自己的女儿,却从未出来制止。只是在丈夫被抓后提供了一些笔录。她就像成语为虎作伥的那个伥。令人厌恶!

2009年9月14日,一名名叫黄小丹的五岁女孩因为顽皮顶了一句嘴遭受自己父亲黄春暴打。次日上午,送至医院不治身亡。而令人感到难过的是,直到自己的丈夫被警察带走。黄小丹的妈妈仍然坚持自己丈夫的教育方法,没有问题。我觉得无论是她的父亲还是她的母亲,都是如此的令人感到恶心。

2017年1月,河南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4岁多的姚紫涵,被其亲生母亲虐打致死 。而这最令人可笑的原因竟然是,她的母亲觉得她只跟奶奶亲近而不跟自己亲近。那讲道理你出于嫉妒的话,难道不应该更加疼爱自己的女儿吗?你却将自己的女儿虐待致死。呵,多么可笑啊。

以上这三件虐童致死案只是比较典型的案件,但是他仍然只是冰山一角,我有时候真的感到悲哀,如果不爱,请不要让自己的孩子生下来。

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案例:

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数十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2017年11月22日接到家长报案,北京警方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涉事老师和保育员暂时停职,配合警方调查。

2017年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涉嫌伤害儿童事件调查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女,22岁,河北省人)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现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虐童罪

虐童罪应该怎么量刑?

国家法律规定虐童的量刑: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虐待罪 常见的虐童行为有哪些

你好,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