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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法律援助(拒绝法律援助的正当理由)

2025-08-23 12:45:2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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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援助可以拒绝吗

1、法律主观:不一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亦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3、法律援助是指相关的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如果相关的案件当事人经济收入和情况不符合援助或自行委托律师的,援助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有相关的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相关的案件办理维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办理。

拒绝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主观: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为: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等。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有: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等。

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主观:不一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亦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律师能拒绝几次

1、外国人法律援助的拒绝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申请者被拒绝了一次,他们可以重新申请。但是如果连续两三次都被拒绝,那么就建议申请者寻找其它形式的帮助或者考虑其它途径来解决问题。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一般案件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3、当事人拒绝辩护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4、被告人可依法拒绝辩护一次,由法定机关再次指定辩护人辩护(或当事人自行委托)。被告人无权再次拒绝;非强制辩护案件。被告人可依法拒绝辩护一次,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应当自行辩护。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后果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律师违反律师法什么后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对我们的保护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的,对于法律其实是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以下了解律师违反律师法什么后果。

3、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种类。1.训诫。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训诫处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2.通报批评。

如果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可以吗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可以拒绝提供的,如果在无正当的理由拒绝的接受,或者是擅自的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那么就会处罚;提供法律援助是针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确实支不起法律服务费的人群。

2、可以。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是可以拒绝指定辩护的。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或者也可以由法院依法再次为其指定辩护人。

5、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6、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什么拒绝

1、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3、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