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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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 2、消费税的计算依据
- 3、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5、消费税是怎样计算的?
- 6、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采用根据价格和根据重量容积两种计税方法。还可以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若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具体规定是什么?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采用根据价格和根据重量容积两种计税方法。还可以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若是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消费税,虽然一般都说是生产环节缴纳,但不等于生产既缴纳而是销售才缴纳,所以计税依据是看销售额或着销售量。
综上所述,关于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的相关政策已经基本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额的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依据
我国消费税的计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消费税有什么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关于以上问题,建议仅供参考。
综上所述,在从量定额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很简单。我们只要知道进口商品的数量,以及进口商品消费税的定额税率,直接计算就能获得应交消费税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扩展资料:
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是怎样计算的?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避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避税有利,因此,要求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从量和复合三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征税时,通常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扩展资料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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