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法律(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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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3、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3、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4、目前常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有两类:一类是水箱,一类是无负压设备。
5、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推广使用清洁和洁净能源,控制和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七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第三章 燃煤污染的防治第十二条 在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在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新建火电厂应当实行热电联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