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政策(重庆试点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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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对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上房产免纳房产税。军队、人民团体及国家机关自用的房屋可以免交房产税,且公园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屋也不用交纳房产税,用于经营的房产除外;国家财政部门划拨建造的单位自用房可以免交房产税,但学校的商店、工厂需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且未用于经营的房产可免交房产税。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点:1、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 房产税对于拥有房子的人来说都是必须要进行缴纳的,但我国对于房产税也是有免收政策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进行免收,所以,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看自己是否符合标准,这样也会避免自己的金钱受到损失。
2022年房产税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022房产税的政策有哪些
2022年房产税的政策是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但是具体征收的地区还没有公布。房产税的征收有严格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同时在征收期限上面也是有规定的。当然,就目前而言,我国仅仅是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征收。而当前主要的试点城市就包括杭州、上海和重庆。而这个房产税的征收自然是以房屋作为征收对象,不管是对房屋进行交易还是需要进行租赁,其实都是要征收房产税的,但因为情况的不同,那么具体的征收税率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
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