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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精神(法律服务精神心得体会)

2025-09-06 02:23:0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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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援助是什么服务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获得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2)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

(15)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无需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改慧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3、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怎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要有本人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别人办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但是,代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则应当是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

(2)申请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通过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资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户口簿)。申请代理人还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该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丛戚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申请人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核郑答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走上律师这条路,还是从做企业法律顾问开始。十几年的法律顾问生涯,让我深深地爱上了这个职业。在担任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碰过钉子,有过经验,深深体会到当一个企业法律顾问容易,但当好一个企业法律顾问真得很难,不仅要用心去做,还要掌握到其中的一些窍门。什么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具体做什么,需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其中的窍门关键点在哪,这些问题不仅困惑即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年轻律师,同样许多正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也不清楚。借鉴不足,分享经验,共同进步,是我写本文的初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内防范法律风险,成为律师事务所接洽法律服务项目的王牌和主流业务,而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文化底蕴、品牌效应,团队合作,专业水平,敬业精神,也成谨带为顾问单位衡量、选择服务对象的一个硬性标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是律师综合素质的体现,更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真实写照。

法律顾问,简单说就是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的工作因顾问单位规模、需求及领导层次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大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和管理决策,小到公司文档管理,都是需要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预防、控制和避免公司的风险,是企业真正的保驾护航者。具体到以下内容中的数项或全部: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还可以参与相关谈判、磋商;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员工的具体情况及需要,为企业员工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素质;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个良好的企业法律顾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1、熟悉与该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政策。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最起码有所了解,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达到熟悉的程度,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会向法律顾问咨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法律顾问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回答,不可能等你慢慢地查找法律,法规之后再来回答咨询,所以对法律法规就要达到一个比较熟悉的程度。

2、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在现代大型企业中,日常可能使用到的合同有《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劳动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在起草各类合同和协议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模棱两可,更不能出现文字解释的异议,因此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要有较厚的文字功底。

3、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过程中,与从事诉讼工作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诉讼案件可以单打独斗,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行,你必须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决策层进行各种各样的协祥袭芦调和沟通,让你的思路与决策层的意见统一,便于你工作的开展。

4、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

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意想不到的事情,企业出事了,当然要找法律顾问,那禅迹么作为法律顾问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一定要泰然处之。快速调动你的思维,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最佳方案。

5、必须对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最好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如果你只能对企业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而对企业的经营运作一窍不通,那么你最多是一个及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

明确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要求远远不够,成就一名优秀的法律顾问,还要做好关键的几个步骤,才能尽善尽美。

一、律师在做法律顾问之前的工作

在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之前,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是与顾问单位的接洽。一方面律师需要了解顾问单位法律需求的范围、工作难易程度及是否要求律师座班等实际情况,来决定律师的服务费用和人员的配备,另一方面顾问单位需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这可以说是第一步,看似简单的第一步,其中蕴含了许多谈判的技巧、律所的成本和服务的内容。这样的顾问单位的签订多是律师个人与顾问单位接洽,顾问费用比较固定且费用较小的合作方式。实践中根据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律师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大型基础建设等“专项法律服务”的顾问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而这种服务的律师顾问费用不是在事先商定,而是要全衡服务的内容及律师的服务态度及水平、社会效应等综合因素,在事中或事后来确定。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顾问,多以团队合作为主,承办律师对接顾问单位的方式来完成,承办律师在此的作用就非常的关键了,前期工作的任务相对重要,一方面针对提供顾问服务的目标公司的现状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份《目标公司分析报告》,让律师事务所决策者了解目标公司的现有情况,也是对你服务态度及工作内容的一个量化考核,与此同时,一定要有一份对目标公司的工作策划,律师在这里能为目标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目标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在这个《细则》中不仅包括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如《法律顾问文书管理实施细则》、《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实施细则》、《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律师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律师股东大会见证实施细则》等,还要与目标公司各部门的衔接和具体的文书要求,让目标公司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有个明确的认识,这两份书面的材料的重要性淋漓尽致地体现在项目的律师服务费用上。律所主任要根据承办律师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和顾问单位谈判,而顾问单位则依据律师提供的《工作实施细则》来考虑律师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律师的工作量大小。一个专项每年几十万甚至于上百万的律师费,很大成色取决承办律师的这两份材料。正所谓,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二、律师在做法律顾问时的具体工作

这个阶段是法律顾问实施细则落地阶段,第一步的《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中已经有了工作的安排,接下来在这个阶段就需要具体的落实细节,作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对于刚接手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原来不够规范的,一定要及时地进行整理,为该企业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例如,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种风险管理的防范制度等,在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时,时刻把企业的利益作为第一个考虑的因素,要把企业的命运看似自己的命运,与企业共存亡。

其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工作记录。 完善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整理和归档,对具体的工作进行量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管理、整理以及固定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律师从事非诉法律业务,常用的文书类型一般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文书内容:

1、《合同或文件会签单》主要是对律师工作的程序上的一个要求,只有在顾问单位相关的人员履行了一来的会签程序后,律师方能进行的一个会签过程。

2、《送审合同登记表》主要是针对工顾部单位中所发生的所有各类合同报送法律顾问审查时的记录,是对律师工作的数量确定,也是对合同内容的一个简要概括;

3、《合同审查表》是法律顾问对送审的重大合同内容的详细审查过程的记录,包括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4、《法律咨询登记表》是法律顾问对于顾问单位的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所填写的记录,包括咨询人员,咨询内容、律师的意见等内容;

5、《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是律师工作的主要记录

6、《律师工作备忘记》是顾问律师每天工作的一个简要记录,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应提交给顾问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备查,体现律师每天需要处理的事项、已处理的事项、未处理的事项及备注。

7、《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性法律服务文书;

8、《会议纪要》是顾问律师参与顾问单位召开的会议或者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就特定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9、《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顾问律师按照《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在提供谈判、磋商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0、《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根据需要分为月份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两种形式,是顾问律师就其工作向顾问单位所作的汇报性文书。

11、《律师谏言》即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它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12、《律师工作简报》即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13、《情况说明》即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14、《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15、《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16、《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三、律师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性

律师在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是多种多样,虽然常规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仍是其主要内容,但还要根据需要及能力为当事人提供许多个性服务,所谓的个性化服务直白地说就是提供与别人不一样的服务。以此证明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感,为今后的继续合作创造条件。在这里,仅以施工中的合同管理的谈一下个性服务的重要性。

1、工程实施中的合同管理蕴涵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对之前帮助当事人所达成的合约的一种检验;另一方面则是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作好准备。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律师对每种合同的审慎程度就至关重要,对待合同的态度也是一种个性化服务的体现。

建设工程是从第一个合同开始,通过一系列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取得预期结果的过程。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合同的管理就要有计划性,并且要和工程的进度计划内相吻合,作为专业的律师,只有在工程进行之前,为顾问单位提供一份整个工程合同的计划安排表,包括合同谈判以及合同签署,合同执行的监督等事项的安排,顾问单位才会对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有效性加以认可。这份计划表就是个性服务的表现。

2、一项完整的工程因为工程建设过于专业,很多事项不是一个总承包合同和主体承包合同就能完全涵盖的。律师在此阶段个性服务的尤显突出。不仅要协同总承包商出台施工组织方案,对其他分包工程的进场实施进行安排和监督,要编制组织方案,并明确工序,施工安排、冲突时的协调解决,质量责任的限定等。还要对分包中一系列的协调组织工作一一作出安排规定。

3、律师要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不可避免性。《建设施工合同》是一个总承包合同,一个总承包合同可能会有如下组成部分:

(1)总承包协议书

(2)机电工程总承包管理合同

(3)帷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4)综合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5)消防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6)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7)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8)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9)综合布线工程分包合同

(10)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11)外环境施工合同

4、个性化服务也常表现在对顾问单位管理上的一些参与。如常见的各种内容《管理制度》的制定,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律师的能得到顾问单位的信任。

四、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关注对律所的宣传

“酒香也怕巷子深”律师所参与的专项服务在当地是极有影响的项目,律师在完成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与顾问单位协办,作好双向的宣传工作,让律师的工作货真价实,形成品牌效应,实现双赢。

2015年最高法院解释法律工作者为什么被禁止

这是一法家的见解不知能否帮你一、适用法律错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应当提交执业证、服务所的介绍信外,另再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所引用的依据是废止的。最高院规定该项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令第19号《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和2002年司复12 号文。这两个文件的母法是1987年司法部发布的(87)司法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废止,并第59号令没有“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相关规定,故,最高院规定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依据是废止的,为此,建议最高法院撤销或修正该项规定。

二、违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当时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和司法所两所合一,是具有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司法行政辅助工作,这是在当时特殊计划经济历史背景下所作出的规定。而当今是21世纪,市场经济作为国家主要经济形式,法律服务所和律所均被界定为中介组织而非事业性质,特别是很多法律服务所举返顺应市场经济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生力军,为广大生活在农村、城市社区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这些年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所的调整,很多乡镇根本没有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范围完全不仅仅局限于本辖区,非合伙制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成立也不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而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根据市场法则组建和运作。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1号文、司法部(司发通[2000]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做激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严重侵害这些法律工作者们的财产权利,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历史的倒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充分扩大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如:中国电信行业最先有中国邮政一家独大分离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今后的市场主体还将进行分化,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通过30年来的运行,已经成为有力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如果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律师一家独大,形成垄断,生活在基层社区的百姓不得不接受律师们提供的高端法律服务,律师主要集中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法律服务的覆盖,造成法律服务的空缺,让法律文明无法覆盖每个角落,让野蛮和非法律途径解决争端成为可能。完全违背依法治国和十八届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题精神。历史潮流滚滚向前,顺应者昌,逆潮者亡,这种阻碍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最终会被历史抛弃。

三、超越职权。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次被人大常委会列入诉讼代理人,那么它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就是说人大常委会在没有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前,最高法的适用司法解释:限制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范围是违背《立法法》的。即便是最高法业经人大常委会授权,也要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工作者代理范围具体含义”法律解释后,才能依据其做出适用司法解释的。

故,最高法的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违背了民诉法立法的初衷并还有超越职权之嫌。

按上所述,若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的话,更是毫无道理的。

为此,再回溯到三十年前步伐,是违背客观规律的,那就是历史的倒退,也是法律的倒退,与依法治国的今天也是不相符的。

四、违反听证程序

凡重大决策,纯答袜涉及“民生”,应召集有关专家、其他组织、公民以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座谈、论证或听证,既是法律规定也符合全国近10万人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该司法解释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严重违背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基本准则,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

五、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证明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有关部门不出具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3、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4、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律诚法律服务是真的吗

律诚法律服务是真的。律诚法律服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备案,由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多功能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衷心希望这个答案能够回答您的疑问,为您提供良好的帮助,也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您能够一帆风顺,在生活事业当中稳步前行,不偏不倚,找寻到属于自己的生活,“长风破浪会有时,只挂云帆济沧海”,只要坚持不运伏懈,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也不要放弃“沉舟侧伴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即便万般不如意,只要我们能够继续走下去一定取得成功,不经历风雨怎见彩虹,不经历苦寒又哪里来的梅花香。

 

“天生我材必有伏拿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有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遵循着李白那一套乐观主义精神,现实上的枯燥无法磨灭内心深处那活跃起舞的思绪,纵使世事艰难,也可以选择踏歌而行,持一柄长剑,去旁厅携世界之外的世界看看,寻找适合自己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