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政今实施(网约车实施细则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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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新规出台-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管理新规出台-11月1日起实施
今天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开始实施。
网约车纳入监管泄露乘客隐私最高罚1万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车拒载、绕道等最高罚2000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各地细则恐难有大范围调整
10月里,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其中,各地细则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驾驶员户籍、车辆牌照、车辆排量与轴距等的限制性条款要求不一。
以北京为例,其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为本市户籍,车辆为本市号牌车辆。仅这两个要求,绝大多数正在当地运行的网约车就已被排除在外。相比之下,一些城市的'网约车政策则相对温和。比如成都发布的细则并未对驾驶员的户籍设限,同时对车辆的要求也更为宽松,只要求“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者1.4T”,并没有像很多城市那样规定要求轴距达到2700毫米。
北京等地的意见稿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网约车领域更要注意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交通部的政策体现出发展政策的倾向性,地方监管的属性在加强。但是,网约车是区域性市场,各地新政要兼顾满足公共出行的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之间的关系。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业内普遍认为,各地细则恐难进行大范围的调整。“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涉及的利益面并不容易得到平衡。”独立电商分析师鲁振旺认为,目前来看,本地牌照要求不可能改变,户口和居住证门槛调整空间极小,只有在车辆大小、网约车牌照发放、驾龄等问题上或有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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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网约车最新政策
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新规发布以后,网约车市场面临大洗牌。据透露,网约车的价格也会相应上升,网约车也将退出目前占据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位置。
网约车新规将网约车予以明确的保护,通过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间接监管网约车市场。同时明确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驾驶员的权益。网约车新规同时完善也现行车辆管理制度,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提高网约车客户的舒适度和人身安全
成都网约车新政
成都网约车新政
前段时间,由于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国家停止了网约车的业务。近日,整改过后的各个地区相继出台了新的网约车规定。其中成都网约车新政有哪些呢?下面,我就整理了与网约车有关的内容,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成都网约车新政
成都发布《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司机须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车辆需为本地牌照,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以下为细则节选:
第九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驾驶员的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四)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五)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提示:成都网约车新政有哪些?在成都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还需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对于驾驶网约车的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有任何关于网约车的问题欢迎咨询专家。
成都网约车新政 @2019
2022网约车罚款新政策
2022网约车罚款新政策如下:
一是根据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区分了不同的处罚情形。无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万到3万元,而无“车证”和无“人证”的,不同程度大幅下调了罚款金额。
二是对网约车司机和巡游车驾驶员同类违规保持一致的处罚力度。网约车司机如果有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罚款额度从50-200元上升至200-2000元。
2022成都市网约车新政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按照新政,未来符合条件的车辆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需在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网约车司机也要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申请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的要求提供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3、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服务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达到459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400公里以上;
2、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6个月;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具有录音、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6、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7、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网约车管理新政
法律分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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