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法律规定(驳回反诉的法律规定)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 1、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
- 2、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是什么
- 3、反诉的法律规定
- 4、反诉是怎么规定的
- 5、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 6、提起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反诉的特征是以原诉讼的原告为被告,被告为原告;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相牵连的法律关系提出;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对于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民事诉讼中,被告就本案的原告为被告,以同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相牵连的法律关系提出的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是什么
反诉的条件法律规定是: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的法律规定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注: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是怎么规定的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 诉讼 (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一、 民事诉讼法 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 诉讼 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 代理 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 房屋所有权 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 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 自诉案件 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是什么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 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区分反诉还是反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是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二是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问题我们之前了解比较少,总体来讲可以理解为一个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可以对自已的行为提出相反的申请意见。例如原告可以提出诉讼申请后再撤销这次的诉讼申请,或者被告在宣判结果后不接受进行上诉都是反诉行为的一种。
提起反诉的时间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提起反诉的条件是: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反诉与诉讼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必须提交受诉法院,受诉法院对反请求有管辖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三十四条
,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三十四条
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