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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积金(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2022)

2025-08-16 07:55:4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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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宁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新规的通告

为《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2〕45号)等要求,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支持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继续执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辽直房资字〔2022〕14号),实施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相关。

(二)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该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二、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且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正常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当场一次办结。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9年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目前,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可将账户中余额全部取出,贷款职工可自行支配。

3月起,这一政策将被取消,首次提取额调整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未来一年应还的贷款本息总和。

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新政将于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辽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各受委托银行: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省、市住房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含县级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办理账户启封转移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