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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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在民法典的地位和意义
位: 《拿破仑典》类历史资产阶级家第部民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世界制史程碑部诞于1804民典革命期保卫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实制定且部典立精神原则许欧洲家借鉴效仿随着拿破仑欧洲军事扩张《拿破仑典》应用军所处由于该典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其资本主义家立产巨影响起立规范作用具广泛世界意义其内价值思想即使今仍光彩夺目 典影响该典少资产阶级家颇影响首先1804原属自该典施行起即属于效力范围些家适用比利卢森堡现仍作自典该典某些前殖民仍施行例加拿魁北克省现行民典部该典基础部《巴黎习惯》基础美路易斯安州自1825起采用该典作若干修改补充其些家该典蓝本制定本民典例1838《丹麦民典》依据该典制定1940《希腊民典》该典范本 家民典编纂或或少受该典影响1896《德民典》、1907《瑞士民典》、1867《葡萄牙民典》、1889《西班牙民典》、1855《智利民典》、1869《阿根廷民典》、1916《巴西民典》等 满意请采纳哈
我国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以下五个大类:(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二、亲属权
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从前称亲属权为身分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分”(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间、配偶间、其他亲属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分关系大不相同。所以不宜再用“身分权”一词。
亲属关系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大家族逐渐变为小家庭。所以亲属权与人格权相反,有日益缩小的趋势。
三、财产权
前面说过,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分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现在只好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五、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请问,亲权与亲属权的具体区别?(谢谢,紧急)
是的。亲属权是指除去配偶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就是配偶之间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和亲属权区别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之内的更广泛的人。
(3)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亲属权和亲子权的区别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子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亲属权的亲属权的含义
亲属权是指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从前称亲属权为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而父母子女间、配偶间、其他亲属间的关系也与以前的身份关系大不相同。所以不宜再用“身份权”一词。 亲属关系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大家族逐渐变为小家庭。所以亲属权与人格权相反,有日益缩小的趋势。
亲属权以不具财产性(经济性质)、具有人格色彩的为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教育权、惩戒权,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等。但具有经济性质、涉及财产的也不少,如配偶间的扶养请求权、日本民法中的婚姻费用分担请求权(第760条),又如继承权等。当然这种具经济性质的权利与债权在性质上仍是不同的。因此,有的学者特称这一类权利为身份财产权。从权利的作用上看,亲属权有属于支配权的(如亲权人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和被监护人的监护教育权、惩戒权等),有属于形成权的(离婚和终止收养权、亲生子否认权、认领权等),也有属于请求权的(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扶养请求权;亲权人对掠夺幼儿者的幼儿交付请求权,因侵害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请求权等),有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如配偶之间的同居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