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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025-08-17 08:08:1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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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计算基是什么

一、加班工资基数的相关法规规范

1、法律层面规范,即《劳动法》第 44 条。

根据该条款,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55 条对《劳动法》第44 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解释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又阐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地方性规章,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各地地方法规都有些微不同,非上海的职场人士和HR,可按照当地标准比照。

依据该二条条款,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加班工资基数概念模糊引发的争议

审判实践中因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就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之确定引发了诸多争议:

1、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之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月工资的 70%确定。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满足“不低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岗位工资”两个条件,否则约定不合理,统一按照月工资的. 70%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也就是应以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该以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作为标准,而不是按月工资的 70%予以确定。

三、加班工资基数解决方案

1、以当月工资为基础,确定基数

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时段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如浙江和山东采用上月正常工作工资、上海采用当月实际收入、江苏采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此外安徽省的法规还规定“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劳动法》第50条要求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以当月工资为基础并与之一并结算符合实务中的操作习惯。

其次,当月工资能反映劳动者在该段时间内的真实工作状态,也合乎加班工资存在的逻辑,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在法定时间内劳动的对价的溢价。

2、以合同约定为准,确定基数

环顾各地的法律法规,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优先认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上已成为当今司法之共识。

像广东、云南等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均把“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记载的事项。

一般来说,只要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或在折算后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此计算出来的加班工资往往会得到认可。

四、加班工资基数确认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员工入职时,即在签署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高薪人群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尽量减少加班时间,并合理保留加班证据。

3、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需把握时效点。

加班工资以什么为基数

法律分析: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λ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λ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λ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λ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Υ法行为.2、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λ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Χ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Χ。例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λ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Υ法行为.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日的工资152.96元(3200/20.92),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8).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相对是比较明确的,当企业员工在不属于自己的工作领域或者是在与公司约定的上班时间之外的时间进行工作,都可以享受到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待遇,当然,加班费的计算是有具体的基数的,上述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基数的确定方法。

什么是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 基数就是你的基本薪。加班工资需根据日 工资 基数或小时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而“工资”本身是一个大的概念,一般包括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奖金、补贴、提成等等,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应计入加班工资基数,哪些项目可不计入加班工资基数。因此各地劳动仲裁的结果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合理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只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工资,而类似于“销售提成”、“业绩奖金”这种根据实际业绩和表现才能核算出的薪酬项目,不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理由是,加班工资的性质是一种工时薪酬,与工时没有必然联系的工资科目不应当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广东等地方的司法适用意见已经明确认可了这种观点。什么是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还可以参考如下,HR应当查询当地的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当地规定和政策执行。以《 北京 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职工的工资基数,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 集体合同 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4)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 可见,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职工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假设企业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是否对企业有利呢?从上述规定看,这样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劳动者通常不难证明自身的实际应得工资。从工资卡的对账单或工资条上就可以查明实际工资,而工资卡对账单或工资条上往往还包含了提成、奖金等很多项目,所以存在把工资基数认定得更高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更巧妙地设计薪酬结构,在劳动合同里只约定较低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多称为“基础工资”或“基本工资”),这样就可以降低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