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公积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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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郑州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是多少
- 2、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 3、郑州公积金新规,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纳,可提取、可贷款!
- 4、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 5、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 6、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郑州公积金最低标准缴纳是多少
法律分析: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3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求,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82元;按照郑州市2019年度1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公积金最低缴纳标准是不确定的,需要看当地的工资状况以及单位的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当年职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在确定了当地的缴费基数后,单位可以在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 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 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四)新增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新增贴息贷款中实行利息补贴的贷款金额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进行核定。
(五)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应当核实其真实性。
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郑州公积金新规,灵活就业人员可开户缴纳,可提取、可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3.25,很多没有缴纳公积金的朋友会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公积金吗?是否可申请贷款?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最新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
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及范围
该《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公积金中心及各分支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
(二) 银行一类借记卡。
2、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
1、已经在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
2、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
以2022年度为例:缴存下限为557元(55746/12×60%×20%);缴存上限为2787元(55746/12×3×20%)。
2、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愿缴存托收签约内容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郑州可以个人缴纳公积金,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即可缴纳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二) 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郑州公积金电话客服热线:0371-12329。
办公电话:0371-67172096。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附8号。
邮政编码:450007。
办事大厅业务办理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电子邮箱:zfgjjbgs@126.com。
传 真:(0371)6717219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前身为“郑州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 1994 年,隶属于郑州市房改办(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批复的《省会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2002 年 11 月经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编〔 2002 〕 59 号), 2005 年 1 月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直属 正县级事业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法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1、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进行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3、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