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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法律适用(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

2025-10-01 04:29:2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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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分析: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法律主观: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的规定如下:,第一,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会受到第二次流拍的限制,一般拍卖流拍后在六十日内可以再拍。拍卖的房子三次流拍后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押的,法院会将其变卖。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因此,一般不允许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物抵债目前已广泛出现在民商界,并开始广泛成为一种规避商业风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