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有独三与无独三通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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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独三是什么意思?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扩展资料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三
1·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
无独三:
1·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
3·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
2、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3、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5、有独三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无独三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为:
1、范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