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选举舞弊(美国选举舞弊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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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1、本文要说的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所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Lon Fuller,“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62 Harvard Law Review 616,1949)。
2、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3、经典案例参考:前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 作者:陈伟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2000年的美国大选,戈尔惜败给布什,但法院最终是通过投票的方式把总统判...
1、总的来说,双方先是对簿佛州最高法院,当法院做出有利于戈尔的判决后,布什不服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先是把案子返回佛州最高法院进行重审,在佛州最高法院再次支持戈尔后,它才开始介入,并做出最终判决。
2、奥25票对22票当选,但罗赢得多数选民票(1000万*49%+1000万*90%+50万*49%)1415万人,占总人数69%。因此奥虽当选,但未赢得多数选民票。
3、当年就是布什总票数是落后戈尔的,但是因为算的是选举人票,布什获得的选举人票反超就这样赢了。
4、但是现在回想起来,许多人认为戈尔在1992年的选举中也是克林顿获胜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两人的年轻特质给与选民一个清新的印象。戈尔于1993年1月20日起正式成为美国副总统。
5、在挑翻战功卓著的参议员麦凯恩等人后,只当了不到6年州长的布什获得了共和党提名,挑战当了8年副总统的戈尔。
美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美国民主制度如果再次出现当选总统比被击败的候选人得票数要少的情况,则可能应取消选举人制度这种“赢家通吃”的游戏规则。美国政治制度饱受指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金钱泛滥。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制度是否运作良好。
大约半数州使用两院表决,即州议会两院以院为单位分别选举,直到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选出同一人士为联邦参议员,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两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国会开会后几个月,参议院的有些州议席还空缺。
如果出现第二或第三任何一种结果,美国势必将引发一场宪法大辩论。在选举人制度下,候选人理论上只要能在大州取得小胜独揽当地选举人票便能当选,不一定要比对手取得较多选票或在较多州胜出。
费用高昂,富人的游戏。美国的竞选费用呈不断上升趋势。
美国选举的优点是有利于民主集中制,代表着大部分民意,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得到充分的行使。缺点是黑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存在较为严重的种族歧视,白人具有历史优越性。
共和党:右派、毛驴、温和、改良。代表资产阶层、精英群体、宗教组织、白人(尤其男性)。选举人团制度利弊:利:体现联邦制度意义,兼顾大城市以及小城市诉求。弊:赢得选举人团票却输掉多数选民时社会将出现较严重分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