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质保金比例(质保金比例最新规定)

2025-08-20 18:00:23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质保金是3%还是5%

质保金是3%。

建筑工程质保金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消防工程质保金比例

一是消防工程施工验收后一年或二年内为施工单位按约定质保期限的正常维保期(通常按消防工程质保金5%计算);二是超过维保期维保单位可以延续原施工单位继续维保,也可重新选择维保单位,此时一般按消防工程预算人工费计算,也可继续按原质保金额比例计算,一般维保期为一年,维保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基本维保项目包括:火灾报警联动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系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质保金比例是3%。

质保金比例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

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比例

质保金比例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保金比例

质保金比例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