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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故意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5-08-21 04:12:1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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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鉴定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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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