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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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追偿权?
- 2、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 3、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 4、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5、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 6、追偿权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追偿权?
法律分析:追索之争可分为债务追索之争和担保责任追索之争。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保证人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追偿权是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签有协议,或者担保人与债权人签有担保合同,因此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法律分析:追索之争可分为债务追索之争和担保责任追索之争。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保证人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偿权的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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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追索之争可分为债务追索之争和担保责任追索之争。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保证人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追偿权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追偿权】关于追偿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
二、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犯有错误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这也是一种追偿权。
从这些情况来看,追偿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本人认为: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追偿权,只是法律给于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追偿权因权力拥有者的不主张,不行使而不具有现实的意义。
在权利人追偿的时候,也不是必然的全部追偿,可以部分追偿,也可以全部追偿,之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取决于追偿权人。
这种追偿与否,追偿多少皆不明确固定,因而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准许,一种设定。这种权利之所以专属于追偿权人,是因为换做别人是不能够被准许的,别人无此资格。即便是追偿权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够向被追偿的人主张权利。在代位权行使的情况下,由于追偿权的这种不确定性(数额是多少?)和追偿权人的不主张而不存在这种债权,所以,这种权利不能够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请求权。
在司法解释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当中,我们看到抚养、赡养、婚姻、继承的债权被界定为具有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的性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专属债权的性质一般都有主张才存在,不主张仅仅是一种可能的属性在里面。主张多少,比如赡养费500元/每月可以,还是700元/每月,都是不确定的,界限在于负担人的能力。而保证人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是这样,可以追偿,追偿多少,不确定,界限是保险赔付额或者是替代偿还的保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