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提前多久通知承租人)

2025-10-13 11:24:28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的行使,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基础之上的。我们知道,所有权包括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财产的权属明确,所有权人就可以充分地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权利的行使就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那么,出卖原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转让自己拥有的股权的股东、出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是否损害了原共有人,其他股东或承租人的利益呢_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转让出卖共同共有财产只不过是改变共有财产的主体而已。也许有人认为,这种主体的改变会造成共有财产主体的不和谐,不稳定,影响到财产经营运作的效果等。不可否认这种情况会存在。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法律上已经予以解决。如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中增加合伙人(这里的增加就是改变了原合伙人,并非一定是合伙人数的增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合伙无效。”又如股东关系,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这就明确了原合伙人接纳新的合伙人、原股东接纳新的股东条件。至于在家庭财产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将其占有的、未曾分割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人显然是无效的转让行为。因为家庭财产共有关系的形成是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是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其他人不可能因取得该项权利而成为家庭成员,更不能以取得这一权利而要求分家析产或对家庭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优先购买权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阻碍了财产资源的流转效用。市场的主体是人,因此市场更注重于人的意志,为人的意志的发挥提供各种舞台和机会并制约着人们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活动。因此,人们只能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经济活动。在市场上,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着出卖自己的财产,卖价多少、卖给谁,这些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更加发达完善,市场的变化更是繁杂多样,机会稍纵即逝。如果面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行为设置各种障碍的话,无疑将会对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更大的阻碍。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例。当出租人看到市场行情有利,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的时候,是期望着买受人间的竞争,卖出自己所希望的最高之价格,如果这时,出租人告知承租人欲出卖房屋之事,但买卖价格等其他条件不能马上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因为出租人还希望着其他买受人出更高的价格条件更有利。在出卖房屋的出租人,几易买受人,经过艰辛的讨价还价,最后感到条件满意,欲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协议时,却不能够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这时所签的协议将可能是无效的,所以出租人只能依法告知承租人,并静候承租人可能长达三个月期间所做出的决定。承租人可悠然自在地坐享他人谈妥的买卖房屋的条件,承租人永远不会出比其他买受人更高的价格、更高的条件。在这里法律已经把优先购买权人立于不败之地。而如在三个月内,当承租人表示不接受该房屋买协议时,也许市场发生变化,这间房屋在原来协议的条件下就卖不出去了。另外,财产出卖人出卖财产还受着出卖人的心理需求的影响,譬如选择怎么样的邻居、买受人的素质、诚信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卖人出买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不同条件下,往往由于出卖人的心理需求的影响,就决定了出卖人宁愿将房屋出买给自己所选择的买受人而不卖给优先购买权人。所以说优先购买权忽视了人的心理需求,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则,限制了市场的活力,显然是不妥的。

第三,优先购买权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不可预期的积极作用。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是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形成权,在一定条件形成后,才能行使的权力,没有一定条件的形成,优先购买权就不得行使。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不能确定的。某项财产决定出卖与否取决于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干预,而在出卖财产人未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出卖财产时,优先购买权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出卖人决定该财产不卖了,这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事实依据。仍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例。在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宣告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但这种判决实际上解决的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卖房屋行为的效力问题,并不能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得到实现。如判决后出租人决定不卖出租房屋,承租人也就只能期待着。甚至等到租赁期届满,出租人将承租人扫地出门,再另行出卖或出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谁拥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员如下:

1、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

5、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如果二手房的原产权属于单位的话,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且出具相关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6、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租客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具体规定。它是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具体来说,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有此权利;

第三、必须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而享有的顺序上的优先权。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到底什么是优先购买权?您真的了解吗?

相信有过购房经验的业主都听说过这个名词:优先购买权。但是优先购买权到地是怎么回事,大家心里还是很模糊的,其实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所以很多时候白白的浪费了这个机会。

相信有过购房经验的业主都听说过这个名词:优先购买权。但是优先购买权到地是怎么回事,大家心里还是很模糊的,其实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所以很多时候白白的浪费了这个机会,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信息,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大家在购房过程中所听到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权利,有一部分特定的人可以享用这项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物给第三个人的时候,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而对于房屋优先购买权来说,主要就是指当原房主要将房屋出售的时候,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承租人,承租人就是租赁房子的人,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

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房屋在交易的时候,房屋共有人必须要同意才能进行交易,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不同意交易,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

相信有过购房经验的业主都听说过共有旧房,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的房子都是单位分的福利房,这种类型的房子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这里的“同等条件”指的是房屋的出卖价格,也就是说房主告知享有优先权人的房屋卖价必须等同于卖给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

2、注意房屋优先权的顺位

顺位的含义就是按着一定的规定顺序进行,很简单,房屋优先权的顺位就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您想什么时候使用都可以的,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一般来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信息了,如果大家在现实生活中知道自己确实享有这个权利,在购房的过程中会很方便,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自行比对确认自己是否属于这类人。希望我总结的这些知识能够为您带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