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9条(刑法399条第四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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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刑法399条的规定
- 2、刑法第399条 历史渊源
- 3、刑法399条,。
- 4、刑法399条的内容是什么
- 5、刑法第399条第2款
- 6、新刑法对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399条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99条 历史渊源
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意见》,对修订后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科学而准确地规定了罪名,但对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规定的罪名,却有一处漏洞、即该条第1款中规定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追诉”的犯罪没有规定罪名,影响了检察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立案侦查。1998年2月,我院立案一件公安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其主要事实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一公安人员在处理一起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时,接受别人说情,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来这个盗窃分子的犯罪事实又被另一个派出所查获。对以上渎职犯罪案件,适用高检察院对399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中的任何一个,都显然不恰当。但对这个公安人员又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责任首先就要师出有名。因此,对399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该重新规定。对399条规定的犯罪,高检院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对第1款规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一是对第2款规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399条,。
刑法399条如下: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399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的处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99条第2款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职能和司法公正。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具体说,包括以下内容:
(1)枉法裁判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这里的民事审判包括经济审判 (2)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不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适用法律,而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
(3)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应予刑罚处罚。如出于贪赃、贪图女色动机的;使用了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手段的;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恶劣的社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定和判决。如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因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按本罪处理。 会影响的,等等。(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枉法裁判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都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除审判人员之外,还包括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是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的枉法裁判,而徇私枉法行为则既可能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对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与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因为司法活动还包括立案侦查与审查起诉活动,而本罪只涉及审判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由此可见,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特点:(1)枉法裁判的行为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按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因此,经济审判也应视为民事审判活动。(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等等。(3)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有
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司法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人际关系共谋枉法裁判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
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可归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二者侵犯的客体又各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2)客观表现也有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则既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3)行为所指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要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往往在行为过程中(包括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前二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只分别按前二罪处理;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按其中的重罪处罚。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分两种情况来处罚;
(1)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