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谁(法律援助是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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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谁指派
1、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2、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指的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有专项的经费的。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或者说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
5、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由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去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每个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都隶属于当地的司法局管。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谁援助谁
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指的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有专项的经费的。
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谁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分别是怎样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者完全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精神,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并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谁的责任
1、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
3、法律援助的主体责任是政府,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
法律援助由谁指派
1、法律主观:法律援助指的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有专项的经费的。
2、法律援助律师一般都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申请法律援助者一般只能提出申请,并不能决定具体由哪个律师代理。
3、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