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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河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25-08-30 10:35:0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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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程序

法律分析: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 的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 证人 员 (一) 法规 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 证据 ;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只要是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公民肯定会表示不服气甚至会认为行政机关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只是轻微的处罚也是不能够以听证的程序作为抗拒处罚的理由,只有那些处罚比较重的情形是必须要进入听证的流程以保证决定公正。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