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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情(中国法律情理法的演变)

2025-08-27 06:37:4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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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中国的法律都是以情为主?

1、“情、理、法”指的是,面对一宗案子,先从感情出发,跟着感觉走,从而得出一个初步的处理意向,最后才参考罪犯的违法行为。

2、怀疑城邦生活中旧有的伦理道德,认识到并非怕有的法律都是永恒的神法,并以批判的理性对之加以全面检省的时候诞生的,它成为哲学的理知追问工作赖以进行的有效工具,成为新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

3、(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4、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1、这种传统的特点包括重一定社会关系的维持,轻法定权利的保护;重法律的宣传、教化功能,轻法律的判断功能;重法官的职权介入,轻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等等。

2、来自儒家礼制的宗法伦理精神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这种被称作“礼”的精神成为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是非功过、衡量违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准则。

3、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4、古代中国法律第一个特征是“重实体、轻程序”,第二个特征是是非逻辑性,第三个特征是“重人情”。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具,执法应该是以能够立刻实现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为最好。

5、其次,法与理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此类说法。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者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基本上通过它们现在的顺序来体现自己在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地位。

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淀自成一体,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德治”的作用。

...这是怎么回事?这是不是意味有些法律是不合情理的?

1、法律是道理该变而来,道是道德,理是情理,法律条文要符合道德情理,一个人尽管没有学法,但只要遵循道德情理,就不会做违法的事。

2、可以公司对其解除合同,本公司员工只是仅仅触犯行政条例,被行政拘留,公司应当给员工一个改过自新机会,不能一棒子打死,员工被拘留事情已经发生,公司不能以其旷工名义将其解聘,有些不合情理。

3、法律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到违法犯罪的情节(从重、从轻),但是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中。所以总的来说,法律是最公正的,无情可言;但是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会考虑情之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