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处罚)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 1、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 2、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 3、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吗
- 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 5、店内海报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能用了,那应该改成什么才符合法律规定?
- 6、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有违反广告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法律分析】:那要看他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理就有可能违法,如果不合法就肯定违法。比如他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肯定是违法的。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吗
1、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理解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顾客参与商场促销,就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已为当事人所接受,最终解释权由商场独自享有。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店内海报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能用了,那应该改成什么才符合法律规定?
今后需改成: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本店(公司)所有。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商家为刺激消费,争相推出自己的促销活动,利用海报、电子屏、报纸等媒介大肆宣传,但其宣传内容难免会构成多种理解方式。当消费者的理解方式与商家不一致时,他们便搬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行小字,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事实上,商家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身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有违反广告法吗
违反。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