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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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 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殊诉讼时效是什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则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一般都适用特殊时效。并且 特殊时效可分为期间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其中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会根据案情的发展程度可能会中断或者是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以后,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最长可以是二十年,但是一般情况下,二十年取证特别难,很多证人或者是证物,也许都不存在了,建议早点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