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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是编制吗)

2025-09-05 11:54:57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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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 劳动争议 的主要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劳动纠纷 案件进行仲裁。目前各个省市都有相关的仲裁机构,其中 劳动争议仲裁 员是重要的成员,负责具体的仲裁事务。那么成为 劳动争议仲裁员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简要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成为劳动仲裁员需要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有 律师 执业满三年的,曾任审判员的。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 法律知识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员大体分为哪几种? 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 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 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 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三、申请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考试么?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国家或省劳动 行政部门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并参加国家或省 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报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劳动部认 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下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 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 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照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两种,要想成为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通过国家或者省级的仲裁员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省劳动管理部门会下发《劳动争议仲裁资格证书》。相关人员持证就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上岗工作,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了。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人员,均有权申请仲裁员资格。第四条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并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第五条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报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劳动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下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照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第七条 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已被聘任为劳动监察员者,不再聘任为仲裁员。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一比四。第九条 仲裁员执行仲裁公务时,应佩戴《劳动仲裁员》胸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第十条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的补助费,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 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第十三条 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四条 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第十五条 《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由劳动部统一监制。第十六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对仲裁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一)仲裁员名册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聘任的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制作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劳动、人事、工会等不同专业方向制作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符合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将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一般来说选任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或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1.仲裁员的道德素养

根据本款的规定,仲裁员应该公道正派。一般而言,法律规范一般不会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但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员只有做到作风公道、正派、严谨、不偏不倚,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这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本法对仲裁员道德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仲裁员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1)曾任审判员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长期接触各种权益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十分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由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对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是有效的。且能够获得审判员资格的人,其法律专业素质和审理纠纷的经验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对于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本法不再提出对其任职年限的要求。只要求其曾经担任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即可。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具有监督仲裁工作的职能,因此人民法院的现职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现职审判员要想被聘任只有辞去现职才成。这一规定的本意是鼓励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曾任过审判员的退休人员广泛地参与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从而充实基层仲裁员的队伍,同时可以切实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业务素质。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又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者,具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完全可以胜任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一部分人员即具有仲裁员资格。聘任其担任仲裁员,可以充分发挥其理论和专业优势,去解决实践中大量复杂的劳动争议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可以充分地体现仲裁优于诉讼的灵活性。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工会或者企业联合会等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员。曾经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如劳动人事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维权或者企联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处理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只要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也一可以充实到仲裁员队伍中来。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满三年的,可以被聘任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丰富、广博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敏捷的思辨能力和灵活解决具体案件的实践能力。律师担任仲裁员时和其他仲裁员一样,在具体案件中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公正的案件裁决者。律师担任仲裁员,可以弥补仲裁庭其他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其职业特点又能保证其有担任仲裁员的时间和精力。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由律师担任仲裁员,可以逐步壮大仲裁员队伍。对律师执业年限的限制,是为了保证仲裁员队伍的业务水平。 ;

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包括什么?

一、 劳动仲裁员 1、是指在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担任审理和裁决工作的人员,相当于劳动仲裁委的法官。 2、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律师 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二、 担任劳动仲裁员的资格 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劳动仲裁员证 3、具有 法律知识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 劳动仲裁员分类专职和兼职 1、专职仲裁员:也可称为专业仲裁员,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全职; 2、兼职仲裁员: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兼职。 四、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 劳动争议 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及档案、询问 证人 、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 申诉 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仵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 劳动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仲裁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劳动仲裁主要负责工作是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仲裁:(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什么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