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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农村自留地最新政策)

2025-09-05 12:43:5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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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有何特殊之处?

农村的“自留地”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自己选择留下来的土地。它是在土地包产到户的时候,也就是国家承包分配土地的时候,村集体允许农民们每家每户选择一块土地留下来自己使用,当让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们只有土地使用权,说白了就是给每家都留了一个菜园子。

百度百科关于“自留地”的注释如下:

“农村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是一个特定的社会及历史留下的产物。记得小时候,我家自留地里,爷爷种过大蒜,包包菜,土豆,大葱,小油菜,冬天吃的小白菜,菠菜等等,一些家里常食的蔬菜。所谓“自留地",并不是你想要留下就可留下的土地,是集体按政策规定的数量内,向每家每户有耕田的农民提供的一块土地。

自留地的特点和用途

1、自留地的特点:离家比较近,一般都是以宅基地就近选择,所以大多数的自留地都是自家房屋前后的土地,或者是离房屋比较近的土地。

2、自留地的作用:主要用于种菜、搞家庭养殖、种一些果树或者用来存放农资农具及各种杂物。

自留地的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自留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一般跟宅基地使用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房子在,宅基地就在,自留地也在,房子不在了,宅基地也就相当于自留地,户口迁出农村的人员如果没有房屋,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地于承包地的区别

首先来说承包地,对于承包地来说大家都应该听说过,国家分配给农民朋友的承包地是有一定承包期限的,农民在承包期内有使用权,承包期在到期之后,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打散并重新调整分配。

相对承包地来说,留给我们每户家庭的自留地无使用期限,我们选择留下来的自留地可以无限期使用,和宅基地一样具有无偿性、享有永久的使用权。自留地不参与土地确权,不参与土地再次承包分配,也就是说,即使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政策要收回承包地统一重新承包分配,自留地是不拿出来重新分的。在18年进行土地确权的时候,在农村的朋友都应该知道每家的自留地都是没有参与确权的,也没有上土地证。

总之,自留地的权属关系跟宅基地是一致的,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就有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地跟宅基地一样不能自由买卖,将自留地出售给他人的,将永远不能重新获得自留地。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自留地”可以流转吗?

农村自留地对于当今农村儿童来说确实是一个新名词,他们不明白这意味着什么。如果要分的话,1980年代出生的孩子对这个词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到了1990年代以后出生的孩子基本不会经常听到这个词了。我还记得自留地。当我还是个孩子的时候,我的家人有私人地块。但是很多人不明白这个私人地块是什么,所以会产生疑惑,问这个私人地块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在解释这个自留地时,往往会解释偏见,而偏见的主要部分就是这种“私人保留”。私有土地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天,我们将讨论什么是私有土地以及它存在的原因。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很多人解释说,当他们解释这个私人情节时,他们会解释他们误入歧途。因为这里有一块私人地块,所以很多人认为是把一些地块留在自己家里,自己想种什么就种什么。

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解释。这里的“我”不是指自己,也不是指小农,而是指村集体。也就是说,所谓的私有土地,其实就是村里的集体土地,用来分配给农民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过去有一段“三农合作”,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大家一起种地,收割的粮食统一调配。

自留地是可以流转的,自留地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保留下来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解放初期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但给农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归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并且,我国还有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的规定了,自留地是可以流转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可以放心的进行操作,不会有任何问题。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呢?

自留地指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土地统一经营后,分配给社员使用的少量土地。多用于种植蔬菜。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一)二轮承包时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

1、土地补偿费。已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被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自留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注意,这时候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自留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安置补偿费用直接给被征用自留地的农民。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农村自留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按市价折现补偿,这个费用也是属于被征地的农民所有。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针对已经播种,还没收获的农民朋友来说的,青苗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按照该季产量的三分之一补偿,如果农作物正处在生长期,就按照最高一个季度的产量来赔偿。

(二)未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

未并入承包地的农村自留地在征用时,补偿的内容和上述的一样,也是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而且补偿的标准也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土地补偿费用归村集体所有,不属于被征地的农民。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是指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国家对于自留地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按照多少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具体可以问问当地的征收部门或者补偿方案上的内容。老百姓如果对于补偿不满意,可以委托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每家都有自留地吗?

就是自己家专属的地。而这块地自己想种地也好,种菜也好,都是可以的。并不是每一家的人都有自留地的。也是需要去分配。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自留地”可以拿来做什么?

就是农业集体组织按照相关的政策给农村的人长期使用的土地。可以用来种地,可以用来养殖,可以租出去,也可以种树。

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1、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