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管辖听证相关法律法规(管辖权异议听证笔录模板)

2025-09-21 08:36:42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管辖权异议听证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

2、法律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相关争议具有的管辖权。

4、法律主观:管辖权异议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5、法律分析: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1、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的民事案件。

2、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2、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属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列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4、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应当被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根据规定 行政处罚法 的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开举行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应该公开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需要在接到行政机关告知书的三日内提出。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 大额罚款可以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前告知相关情况。听证时,当事人有权参加并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和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

执行法院管辖权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5个方面。若遇到涉外仲裁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请,通过仲裁机构递交给法院,经过法院调查,会将申请中涉及到的财产做保全处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 诉讼 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