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增值税税率)

2025-09-07 21:46:49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有那些?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总结“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建筑业的加费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具体到建筑业,主要是优质工程奖励金、提前竣工奖励等相关收入项目。

价外费用是指商品售价以外的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吗

价外费用不计入采购成本。

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各项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什么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不属于价外费用.价来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源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二、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是一致的(啤酒、黄酒除外)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3、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规定的期限,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企业规定的期限或则一年以上的,税法上均需要确认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收取押金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比如企业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明确规定3个月以内收回包装物,但是逾期未收回的,就需要将收取的押金确认为企业的销售额;或则企业一开始就约定的2年内收回包装物,已经过去1年还没有收回,超过1年就需要将包装物确认为销售额,不管日后是否收回。

综上所述,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