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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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属地管辖原则
- 2、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 3、属地管辖是什么
- 4、刑法属地管辖有哪些例外情形
- 5、法院民事属地管辖权最新规定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种:
(1)被告所在地标准;
(2)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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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 领海、领空、领陆以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只。
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港澳台地区,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行为地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属地管辖是什么
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
属地管辖的内容
1.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资源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对象;
2.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范围。
刑法属地管辖有哪些例外情形
刑法属地管辖有三个例外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一、刑法属地管辖有哪些例外情形
1、刑法属地管辖有三个例外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情况有几种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院民事属地管辖权最新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