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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税务要式行政行为)

2025-09-13 08:48:0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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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举例

1、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

2、例子:

(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城管去执法中警告小摊小贩

请问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行政许可为要式行政行为,什么是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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