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怎样发言(法庭互相辩论怎样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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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 2、开庭如何给自己答辩
- 3、法院开庭时如何发言?
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影视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二)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三)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四)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五)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六)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七)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2.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开庭如何给自己答辩
法律分析:一、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二、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三、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四、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院开庭时如何发言?
和实习律师一起讨论开庭时,一审民事案件,在哪个环节该如何发言的话题。
我们拿出来一份一审的庭审笔录进行分析。
先说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
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进行答辩。
这些在开庭前都有准备,正常有序按照自己准备的材料进行宣读或陈述即可。
即便有些原告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也会征求被告意见是否要求答辩和举证期限。
如果遇到一些实质性的变更,被告方没有进行准备,法院会给时间进行相应准备的。
这个环节所需要的材料,是提前准备好的,都是按部就班进行的。
再分析举证和质证情况。
举证,就是案件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行为称之为举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实。
无论代理哪一方,根据己方诉求或答辩提供证据,开庭前都需要准备证据目录,上面写清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和证明事项。
所有的证据都是围绕自己一方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来准备的。
质证,就是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另一方提出反驳意见。这个行为是质证。
质证是根据证据的“三性”来进行反驳的。
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称之为证据的三性。
准备的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质证的时候,需要根据对方待证事项,结合证据的“三性”进行反驳和答辩。
因为举证和质证在开庭前都进行过相应的准备工作,所以,对这些陈述,在开庭时,根据审判长组织的庭审进程,在法庭调查环节,根据审判人员安排按顺序进行即可。
举证和质证材料,这些因为有提前准备,在开庭时,显得技术含量不高。
法庭审理中,最能考验应变能力的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中,举证质证完后,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补充的环节。
这个环节,就需要将对方质证时反驳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和回击。
有很多律师在这个环节没有做好,直接导致己方当事人丧失一次向法庭说明事实、增强己方有利陈述的一个机会。
这个环节,看似轻松的几句话,非常考验一个人的归纳总结能力和临场反应能力。
如果对对方在质证环节的陈述没有足够的理解,或者说没有揣摩清对方陈述观点隐含的意思,都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特别是有些关联案件,一方在此案件中的表述,无论是反驳或者认可,都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证据。
因此,这个能力需要刻意练习,才能提高。
这些需要参与大量的庭审,才能悟出了,练出来。
还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就是法庭辩论环节。
这个环节即不能将已经说过的话重复,又需要对己方观点进行重申和强调。
这个环节,需要根据庭审调查中,法官总结的案件焦点,结合对方的反驳意见和立论观点,逐一进行回击。
这个环节,既有案件事实的陈述,又有对法律法规的引用和适用。
即使是在“质辩合一”(即质证和辩论连在一起进行,不明确要求分开的庭审程序)的庭审程序中,几句话归纳己方观点,发表支持己方诉求的辩论意见,也是尤为重要的。
辩论环节,需要高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观点提取能力,需要在庭前一遍一遍反复进行总结,站在己方立场、站在对方立场,都要分别准备好相关言语表达内容。
参与庭审多了,且在庭审中留意该环节中各方律师的表述,才能练出来。
最后的总结陈述,一句话表达观点,这一句也是要提前想好的,最好是能升华己方观点的。不是说,原告说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说坚持答辩质证意见就可以了。
看似云淡风轻的开庭环节,其实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和成败。
必须予以重视。
更需要多留意,进行刻意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