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补法律(互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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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4)价值功能上二者具有互补关系。单纯的权利并不能导致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来进行保障。(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与义务在功能 上的互补关系是由它们的特性所决定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在价值意义上,权利 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而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为什么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1、校解析答案: (1)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之一。(2)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2、答案:解析:正确。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阶级本质、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相同,所以二者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相辅相成的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这是因为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法律和道德二者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两者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5、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
6、道德与法律有密切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一方面,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另一方面,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德法相融的法律条文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在随后的许多案例中,德国宪法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废除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冲突规则,这些冲突规则大多以丈夫一方的国籍为连结点来指引法律适用。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4、由于德国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
5、法律是通过立法、实施并强制执行的,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而道德则是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 推动法律的废除、修改以及实施等。制约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为, 都不会超越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
6、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